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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裝置防雷設計規范,防雷檢測的依據

發布時間:2018-12-18  

1 總則 

2 術語 

3 防雷分類 

4 一般規定 

4.1 廠房房屋類場所

4.2 戶外裝置區場所

4.3 戶外裝置區的排放設施

4.4 其他措施

5 具體規定 

5.1 爐區 

5.2 塔區 

5.3 靜設備區

5.4 機器設備區

5.5 罐區 

5.6 可燃液體裝卸站

5.7 粉、粒料桶倉 

5.8 框架、管架和管線 

5.9 冷卻塔 

5.10 煙囪和火炬

5.11 戶外裝置區的排放設施 

5.12 戶外燈具和電器 

6 防雷裝置 

6.1 接閃器 

6.2 引下線

6.3 接地裝置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 為防止和減少雷擊引起的設備損壞和人身傷亡, 規范石油化工裝置及其輔助設施的防雷設計, 特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石油化工裝置及其輔助生產設施的防雷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原油的采集、長距離輸送、石油化工裝置廠區外油品儲存及銷售設施的防雷設計。

1.0.3 石油化工裝置的防雷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石油化工裝置 Petrochemical plant

煉制原油、加工其衍生物以生產石油化工產品(或中間體)的生產裝置。

2.0.2 輔助生產設施 Support facilities

配合主要工藝裝置完成其生產過程而必需的設施,包括罐區、中央化驗室、污水處理廠、維修間、火炬等。

2.0.3 廠房房屋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設有屋頂,建筑外圍護結構全部采用封閉式墻體(含門、窗)構造的生產性(儲存性)建筑物。

2.0.4 戶外裝置區 Outdoor unit

露天或對大氣敞開、空氣暢通的場所。

2.0.5 半敞開式廠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s

設有屋頂,建筑外圍護結構局部采用墻體,所占面積不超過該建

筑外圍護體表面面積的三分之一(不含屋頂和地面的面積)的生產性建筑物。

2.0.6 敞開式廠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s 

設有屋頂,不設建筑外圍護結構的生產性建筑物。

2.0.7 雷擊 Lightning stroke

對地閃擊中的一次電氣放電。

2.0.8 直擊雷 Direct lightning flash 

閃擊直接打在建筑物、其他物體、大地或外部防雷裝置上,產生電效應、熱效應和機械力者。

2.0.9 雷電感應 Lightning induction 

閃電放電時,在附近導體上產生的雷電靜電感應和雷電電磁感應,它可能使金屬部件之間產生火花放電。

2.0.10 雷電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由于雷電對架空線路、電纜線路或金屬管道的作用,雷電波,即閃電電涌,可能沿著這些管線侵入屋內,危及人身安全或損壞設備。 

2.0.11 防雷裝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LPS) 

用來減少雷擊生產裝置而造成的物質損害的一個完整系統,由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組成。

2.0.12 外部防雷裝置 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防雷裝置的一個組成部分,由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組成。 

2.0.13 內部防雷裝置 In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防雷裝置的一個組成部分,由等電位連接和/或與外部防雷裝置

的電氣絕緣組成。

2.0.14 接閃器Air-termination system

外部防雷裝置的組成部分,由接閃桿(避雷針)、接閃線、接閃網等金屬構件組成。

2.0.15 引下線 Down-conductor system

外部防雷裝置的組成部分,用于將雷電流從接閃器引至接地裝置。

2.0.16 接地裝置 Earth-termination system

外部防雷裝置的組成部分,用于傳導雷電流并將其流散入大地。 

2.0.17 接地體 Earthing electrode

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礎中作散流用的導體。

2.0.18 接地線 Earthing conductor

從引下線斷接卡或換線處至接地體的連接導體;或從接地端子、等電位連接排至接地體或接地裝置的連接導體。

2.0.19 等電位連接網絡 Bonding network

將所有導電性物體(帶電導體除外)互相連接到接地裝置的一個系統。

2.0.20 接地系統 Earthing system

將接地裝置和等電位連接網絡結合在一起的整個系統。 

2.0.21 接地電阻 Ground resistance 

接地極或自然接地極的對地電阻和接地線電阻的總和,稱為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接地電阻的數值等于接地裝置對地電壓與通過接地極流入地中電流的比值。按通過接地極流入地中工頻交流電流求得的電阻,稱為工頻接地電阻;按通過接地極流入地中沖擊電流求得的接地電阻,稱為沖擊接地電阻。

4 一般規定

 

4.1 廠房房屋類場所

4.1.1 石油化工裝置廠房房屋類場所的防雷設計, 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 的有關規定。 

4.2 戶外裝置區場所

4.2.1 石油化工裝置的戶外裝置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防雷設計。

1 高大、聳立(坐地)的生產設備;

2 通過框架或支架安置在高處的生產設備和引向火炬的主管道等;

3 安置在地面上的大型壓縮機、成群布置的機泵等轉動設備;

4 在空曠地區的火炬、煙囪和排氣筒;

5 安置在高處易遭受直擊雷的照明設施。

4.2.2 石油化工裝置的戶外裝置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進行防直擊雷的設計。

1 在空曠地區分散布置的水處理場所(重要設備除外);

2 安置在地面上分散布置的少量機泵和小型金屬設備( 在罐區);

3 地面管道和管架。

4.2.3 防直擊雷的接閃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利用生產設備的金屬實體作為防直擊雷的接閃器;

2 用作接閃器的生產設備應為整體封閉、焊接結構的金屬靜設備;轉動設備不應用作接閃器;

3 用作接閃器的生產設備應有金屬外殼, 其易受直擊雷的頂部和外側上部應有足夠的厚度, 鋼制設備的壁厚應大于或等于 4mm, 其他金屬設備的壁厚見表 6.1.5 中的厚度 t 值。

4.2.4 易受直擊雷擊且在附近高大生產設備、框架和大型管架(已用作接閃器)等的防雷保護范圍之外的下列設備, 應另行設置接閃器。

1 轉動設備;

2 不能作為接閃器的金屬設備;

3 非金屬外殼的靜設備。

4.2.5 在確定接閃器的防雷保護范圍時, 應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1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規定的滾球法。此時, 滾球半徑取 45m。 

2 《雷電防護 第 3 部分: 建筑物的物理損壞和生命危險》GB/T21714.3 規定的保護角法或直接使用表 4.2.5 中的數據。

 

防直擊雷的引下線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大、聳立(坐地)的生產設備應利用其金屬殼體作為引下線;

2 生產設備通過框架或支架安置時, 應優先利用金屬框架作為引下線;

3 高大爐體、塔體、桶倉, 大型設備、框架等應至少使用兩根引下線, 引下線的間距不應大于 18m;

4 在高空布置、較長的臥式容器和管道(如送往火炬的管道)應在兩端設置引下線,長度超過 18 m 時應增加引下線數量;

5 引下線應以盡量直的和最短的路徑直接引到接地體去,應有足夠的截面和厚度,并在地面以上加機械保護;

6 利用柱內縱向主鋼筋作為引下線時,柱內縱向主鋼筋應采用箍筋綁扎或焊接。

4.2.7 防感應雷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戶外裝置區場所,所有金屬設備、框架、管道、電纜金屬保護層(鎧裝、鋼管、槽板等)和放空管口等, 均應連接到防感應雷的接地裝置上;設專用引下線時,鋼筋混凝土柱子的鋼筋,亦應在最高層頂和地面附近分別引出接到接地線(網);

3 平行敷設的金屬管道、框架和電纜金屬保護層等,當其間凈距小于 100mm 時應每隔 30m 進行金屬連接,相交或相距處凈距小于 100mm時亦應連接。

4.2.8 防雷的接地裝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利用金屬外殼作為接閃器的生產設備,應在金屬外殼底部分兩處接到接地體去;

2 本規范第 4.2.4 條規定另行設置的接閃器(針狀、線狀和網狀的), 均應有引下線直接接到接地體去;

3 防直擊雷用的每根引下線所直接連接的接地體, 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10Ω;在接地電阻計算中,每處接地體各支線的長度應小于或等于接地體的有效長度 le; le 的計算和沖擊接地電阻的換算應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的有關規定執行

 

4 防感應雷用的接地體,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30Ω。

5 防直擊雷用的接地體應與防感應雷和電力設備用的接地體連接成一個整體的接地系統。但是,防直擊雷用的接地體, 其接地電阻應單獨按本條第 3 款計算。

4.3 戶外裝置區的排放設施

4.3.1 石油化工裝置內安裝有多種排放設施, 包括放散管、 排風管、安全閥、 呼吸閥、放料口、 取樣口、排污口等等, 其中, 安裝在生產設備易受直擊雷的頂部和外側上部,并直接向大氣排放的排放設施(以下稱放空口), 應根據排放的物料和濃度、排放的頻率或方式、正?;蚴鹿逝欧?、手動或自動排放等生產操作性質和安裝位置分別進行防雷保護。

4.3.2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放空口, 應設置接閃器加以保護。此時,放空口外的爆炸危險氣體空間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且接閃器的頂端應高出放空口3m,水平距離應遠離4m~5m。

1 儲存閃點低于或等于 45°C 的可燃液體的設備, 在生產緊急停車時連續排放, 其排放物達到爆炸危險濃度者(包括送火炬系統的管路上的臨時放空口,但不包括火炬) 。

2 儲存閃點低于或等于 45°C 的可燃液體的貯罐, 其呼吸閥不帶防爆阻火器者。

4.3.3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放空口, 應利用放空管口(金屬制)作為接閃器。此時, 放空管口的壁厚應大于或等于表6.1.5中的厚度t’值,并且應在放空管口附近將放空管與最近的金屬物體進行金屬連接。

1 儲存閃點低于或等于 45°C 的可燃液體的設備, 在生產正常時連續排放, 其排放物可能短期地或間斷地達到爆炸危險濃度者(例如某些大型壓縮機專用的排風機出風系統) 。

2 儲存閃點低于或等于 45°C 的可燃液體的設備, 在生產波動時,設備內部超壓引起的自動或手動短時排放, 其排放物達到爆炸危險濃度者 (安全閥等) 。 

3 儲存閃點低于或等于 45°C 的可燃液體的設備, 在生產停止或進入維修時短期排放者(手動放料口等) 。

4 儲存閃點低于或等于 45°C 的可燃液體的貯罐, 其呼吸閥帶有防爆阻火器者。

 

5 在空曠地點孤立安裝的排氣塔和火炬。

 

4.4 其他措施

 

4.4.1 當出現廠房房屋和戶外裝置區兩類的場所混合布置時, 應按

下列原則進行設計:

 

1 上部為框架下部為廠房布置----按戶外裝置區的要求進行;

 

2 上部為廠房下部為框架布置----按廠房房屋類的要求進行;

 

3 廠房和框架相拼布置---各自分開進行。

4.4.2 裝置控制室、戶內裝置變電所等, 均應作為廠房房屋類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的規定進行防雷設計。

 

5 具體規定

 

5.1 爐區

5.1.1 對于金屬框架支撐的爐體,爐體的框架應用連接件與接地裝置相連。

5.1.2 對于混凝土框架支撐的爐體,應在爐體的加強板(筋) 類附件上焊接接地連接件, 引下線應采用沿柱明敷的金屬導體或直徑不小于10mm 的柱內主鋼筋。

5.1.3 對于直接置于地面上的小型爐子,應在爐體的加強板(筋)上焊接接地連接件,接地線與接地連接件連接后,沿框架引下與接地裝置相連。

5.1.4 每臺爐子應至少設兩個接地點,且接地點間距不應大于18m。

5.1.5 爐子上接地連接件應安裝在框架柱子上高于地面不低于450mm的位置。

5.1.6 爐子上的金屬構件均應與爐子的框架作等電位連接。

 

5.2 塔區

 

5.2.1 獨立安裝或安裝在混凝土框架內,頂部高出框架的鋼制塔 體,其壁厚大于或等于 4mm 時,塔體本身應用作接閃器。 

5.2.2 安裝在塔頂和外側上部的放空管等突出物體,應符合本規范表5.11.2 的規定。

5.2.3 塔體作為接閃器時,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塔體周邊均勻布置,引下的間距不應大于 18m。引下線應用螺栓與塔體金屬底座上預設的接地耳相連。

 

與塔體相連的非金屬物體或管道,當處于塔體本身保護范圍之外時,應在合適的地點安裝接閃器加以保護。

5.2.4 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10?。接地裝置宜圍繞塔體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5.2.5 用于安裝塔體的混凝土框架,每層平臺金屬欄桿應連接成良好的電氣通路,并應通過引下線與塔體的接地裝置相連。引下線應采用沿柱明敷的金屬導體或直徑不小于 10mm 的柱內主鋼筋。利用柱內主鋼筋作為引下線時,柱內主鋼筋應采用通長焊接或用箍筋連接,并在每層柱面預埋 100mm×100mm 鋼板,作為引下線引出點,與金屬欄桿或接地裝置相連。

 

5.3 靜設備區

5.3.1 獨立安裝或安裝在混凝土框架頂層平面,位于其他物體的防雷保護范圍之外的封閉式鋼制靜設備,其壁厚大于或等于 4mm 時,應利用設備本體作為接閃器。

5.3.2 非金屬靜設備、壁厚小于 4mm 的封閉式金屬靜設備,當其位于其他物體的防雷保護范圍之外時,應設置接閃器加以保護。 

5.3.3 安裝在靜設備上的放空管等突出物體,應符合本規范表 5.11.2的規定。

5.3.4 金屬靜設備本體作為接閃器時,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并應沿靜設備周邊均勻布置,接地點的間距不應大于 18m。引下線應用螺栓與靜設備底座預設的接地耳相連。

5.3.5 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10Ω,接地裝置宜圍繞靜設備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5.3.7 當金屬靜設備近旁有其他防雷引下線或金屬塔體時,應將靜設備的接地裝置與后者的接地裝置相連,且靜設備與引下線或金屬塔體的距離應滿足本規范第 4.2.5 條 2 款的要求。

5.3.7 安裝有靜設備的混凝土框架頂層平面,其平臺金屬欄桿應被連接成良好的電氣通路,并應通過沿柱明敷的引下線或柱內主鋼筋與接地裝置相連。

5.4 機器設備區

5.4.1 機器設備和電氣設備應位于防雷保護區內,避免遭受直擊雷擊。

5.4.2 機器設備和電動機如安裝在同一個金屬底板上,應將金屬底板接地;安裝在單獨混凝土底座上或位于其它低導電材料制作的單獨底板上,則應將此二者用接地線連接在一起并進行接地。

5.5 罐區

5.5.1 金屬罐體應作防雷接地,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間距不應大于18m,并應沿罐體周邊均勻布置。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10Ω。

5.5.2 儲存可燃物質的儲罐,其防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制儲罐的罐壁厚度大于或等于 4mm,在罐頂裝有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時,應利用罐體本身作為接閃器。

2 鋼制儲罐的罐壁厚度大于或等于 4mm,在罐頂裝有無阻火器的呼吸閥時,應在罐頂裝設接閃器,且接閃器與呼吸閥的距離應滿足本規范表 5.11.2 的要求。

3 鋼制儲罐的罐壁厚度小于 4mm 時,應在罐頂裝設接閃器,使整個儲罐在保護范圍之內。罐頂裝有呼吸閥(無阻火器)時,接閃器與呼吸閥的距離還應滿足滿足本規范表 5.11.2 的要求。

4 非金屬儲罐應裝設接閃器,使被保護儲罐和突出罐頂的呼吸閥等均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之內,接閃器與呼吸閥的距離應滿足本規范表 5.11.2 的要求。

5 覆土儲罐當埋層不小于 0.5m 時,罐體應不考慮防雷設施。呼吸閥露出地面的儲罐,應采取局部防雷保護,接閃器與呼吸閥的距離還應滿足本規范表 5.11.2 的要求。

6 非鋼制金屬儲罐的頂板厚度大于或等于表 6.1.5 中的厚度 t值時,應利用罐體本身作為接閃器;頂板厚度小于表 6.1.5 中的厚度t 值時,應在罐頂裝設接閃器,使整個儲罐在保護范圍之內。

5.5.3 浮頂儲罐(包括內浮頂儲罐)應利用罐體本身作為接閃器,浮頂與罐體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浮頂儲罐的防雷設計應按《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的有關規定執行。

5.6 可燃液體裝卸站

5.6.1 露天裝卸作業者,可不裝設接閃器,但應將金屬構架接地。

5.6.2 在棚內進行裝卸作業者,應裝設接閃器,它的保護范圍應為爆炸危險1區。

5.6.3 進入裝卸站臺的可燃液體輸送管道應在進入點接地,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10Ω。

5.7 粉、粒料桶倉

5.7.1 獨立安裝或成組安裝在混凝土框架上,頂部高出框架的金屬粉、粒料桶倉,當其壁厚滿足表 6.1.5 中的厚度 t 值的要求時,應利用粉、粒料桶倉本體作為接閃器,并應作良好接地。

5.7.2 獨立安裝或成組安裝在混凝土框架上,頂部高出框架的非金屬粉、粒料桶倉,應裝設接閃器,使粉、粒料桶倉和突出桶倉頂的呼吸閥等均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之內,并應接地。接閃導線網格尺寸不應大于 10m×10m 或 12m×8m。

5.8 框架、管架和管線

5.8.1 鋼框架、管架應通過立柱與接地裝置相連,其連接應采用接地連接件, 連接件應焊接在立柱上高于地面不低于450mm的地方,接地點間距不應大于18m。每組框架、管架的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

5.8.2 混凝土框架、管架上的爬梯、電纜支架、欄桿等鋼制構件,應與接地裝置直接連接或通過其它接地連接件進行連接, 接地間距不應大于18m。 

5.8.3 高度低于9m的非金屬結構不要求防雷保護或接地。如果高度大于18m,應設置防雷保護。高度位于9m~18m之間非金屬結構的防雷保護設置,應考慮其它臨近結構的高度、與可燃性材料的距離、損害的后果等,是否裝設防雷保護按《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有關規定執行。 

5.8.4 管線的防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根金屬管線均應與已接地的管架作等電位連接, 其連接應采用接地連接件;多根金屬管線可互相連接后,應再與已接地的管架作等電位連接。

2 平行敷設的金屬管道,其間凈距小于100mm時應每隔30m進行金屬線連接。管道交叉點凈距小于100mm時,其交叉點應用金屬線跨接。

3 管架上敷設的金屬輸油管道,在始端、末端、分支處以及直線段每隔200m~300m處,均應設置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4 進出生產裝置的金屬管道,在裝置的外側應接地,并應與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和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接。

 

5.9 冷卻塔

5.9.1 根據不同的冷卻塔形式,防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然通風開放式冷卻塔和機械鼓風逆流式冷卻塔應將塔頂平臺四周金屬欄桿連接成良好電氣通路,應在塔頂平面用接閃導線組成金屬網格,在爆炸危險環境 2 區其網格尺寸不大于 10m×10m 或12m×8m,在非爆炸危險區域為不大于 20m×20m 或 24m×16m; 

2 自然通風風筒式冷卻塔(雙曲線塔)應在塔檐上裝設接閃器; 

3 機械抽風逆流式或橫流式冷卻塔應在風筒檐口裝設避雷網,塔頂平臺四周金屬欄桿連接成良好電氣通路,每個風筒至少用二根引下線連至兩側金屬欄桿;

4 建筑物頂附屬的小型機械抽風逆流式冷卻塔,如處在建筑物的防雷保護范圍之內,則不另裝接閃器。

5.9.2 引下線應沿冷卻塔建、構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 18m。自然通風風筒式冷卻塔宜利用塔體主筋作為引下線。其他型式冷卻塔可以利用柱內鋼筋作為引下線,也可沿柱面敷設圓鋼或扁鋼作為引下線。

5.9.3 對于劃分為爆炸危險環境 2 區的冷卻塔,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10Ω。對于非爆炸危險環境的冷卻塔,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30Ω。接地裝置宜圍繞冷卻塔建構筑物敷

設成環形接地體。

5.9.4 冷卻塔鋼樓梯、進水、出水鋼管應與冷卻塔接地裝置相連。

5.10 煙囪和火炬

5.10.1 鋼筋混凝土煙囪,宜在煙囪上裝設接閃器保護。多支接閃桿(避雷針)應連接在閉合環上。

5.10.2 當鋼筋混凝土煙囪無法采用單支或雙支接閃桿(避雷針)保護時,應在煙囪口裝設環形接閃導線(避雷帶、線、網),并應對稱布置三支高出煙囪口不低于0.5m的接閃桿(避雷針)。

5.10.3 鋼筋混凝土煙囪的鋼筋應在其頂部和底部與引下線和貫通連接的金屬爬梯相連。宜利用鋼筋作為引下線和接地體,可不另設專用引下線。

5.10.4 高度不超過40m的煙囪,可只設一根引下線,超過40m時應設兩根引下線??衫寐菟ㄟB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屬爬梯作為兩根引下線用。

5.10.5 金屬煙囪應作為接閃器和引下線。

5.10.6 金屬火炬筒體應作為接閃器和引下線。

 

5.11 戶外裝置區的排放設施

5.11.1 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和自然通風管等應采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感應的措施。

5.11.2 未裝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或蒸氣的放散管、呼吸閥和排風管等,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接閃器的保護范圍應按表 5.11.2 確定;當無管帽時, 接閃器的保護范圍應為管口上方半徑 5m 的半球空間。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表 5.11.2 有管帽的管口外處于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空間

5.11.3 未裝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或蒸氣的放散管、呼吸閥和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5.11.4 未裝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或蒸氣的放散管、呼吸閥和排風管等,位于附近其它的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內時可不再設置接閃器,應與防雷裝置相連。

5.11.5 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或蒸氣的放散管、呼吸閥和排風管等,裝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或蒸氣的放散管、呼吸閥和排風管等,符合本規范第5.11.3條規定的未裝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或蒸氣的放散管、呼吸閥和排風管等,其防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金屬制的放散管、呼吸閥和排風管等,應作為接閃器與附近生產設備的防雷裝置相連。

2 在附近生產設備(已作為接閃器)的保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制的放散管、呼吸閥和排風管等應裝設接閃器,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5.12 戶外燈具和電器

5.12.1 安裝在塔頂層(高塔、冷卻塔)平臺上的照明燈、現場操作箱、航空障礙燈等易遭受直擊雷的用電設備,宜采用金屬外殼;配電線路應穿鍍鋅鋼管,鍍鋅鋼管的一端應與用電設備的外殼、保護罩相連,另一端宜與配電盤外殼相連,保護用鍍鋅鋼管應就近與鋼平臺或金屬欄桿相連,并連接到接地裝置上。無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的用電設備應處在防雷的保護范圍之內。

 

 

1.0.1 長期以來, 石油化工生產裝置的防雷設計是遵照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 的規定進行的。但是, 該規范並不包含戶外裝置的設計內容。眾所周知, 石油化工生產裝置包括有很多的戶外場所和設施, 全國有關設計單位在進行這部分防雷設計時, 都是參照國內外的各種設計資料(如公司規定)進行的。於是防雷設計的內容和做法很不一致, 缺乏依據, 是廣大設計人員長期以來盼望解決的問題。本條即為制訂本規范的主要目的。

1.0.2 本條指出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 主要是以原油煉制及其衍生

物加工為主的石油化工產品的生產裝置, 包括煉油、烯烴、化肥、化纖等生產裝置。生產特性與石油化工裝置相近的化工裝置,按道理也可以采用本規范,是否能采用則應由化工行業的主管部門決定。生產特性與石油化工裝置不同的部分(例如煤化工企業的煤處理部分), 則應遵守其他有關規范的規定。

本條指出了本規范不適用的范圍, 主要是油田的原油采集系統、油品的長距離輸送系統、石油化工裝置廠區外的大容量油品儲存系統和商業油品的銷售系統。由于它們都有相關的國家級設計規范,本規范不宜涉及。在本規范的適用范圍中, 實質上還隱含了兩方面的意思。一是本規范只包括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內容;由于在戶外很難形成爆炸性粉塵環境, 因而本規范不包括爆炸性粉塵環境的內容。二是本規范還包括正常戶外環境(不含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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