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對屋外配電裝置(包括組合導線和母線管廊)、高建筑物設直擊雷保護裝置。
(2) 主廠房、主控制室和配電裝置室一般不裝設直擊雷保護裝置;雷電活動特殊強烈地區宜裝設直擊雷保護裝置。為保護其他設備而裝設的避雷針,不宜裝在獨立的主控制室和35kV及以下變電所的屋頂上。但采用鋼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等有屏蔽作用的建筑物的車間變電所可不受此限制。
(3) 主廠房如裝設避直擊雷保護裝置或為保護其他設備而在主廠房上裝設避雷針,應采取加強分流、裝設集中接地裝置、設備的接地點盡量遠離避雷針接地引下線的入地點、避雷針接地引下線盡量遠離電氣設備等防止反擊的措施。
(4) 主控室、配電裝置室和35kV及以下變電所的屋頂上如裝設直擊雷保護裝置時,若為金屬屋頂或屋頂上有金屬結構,則將金屬部分接地;若屋頂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則將其焊接成網接地;若結構為非導電的屋頂時,則采用避雷帶保護,改避雷帶的網格為8m~10m,每隔10m~20m設引下線接地。
(5) 露天布置的GIS外殼不許裝設直擊雷保護裝置,但應接地。
(6) 獨立避雷針(線)宜設獨立的接地裝置。在非高土壤電阻率地區,其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Ω。當有困難時,該接地裝置可與主接地網連接,但避雷針與主接地網的地下連接點至35kV以及下設備與主接地網的地下連接點之間,沿接地體的長度不得小于15m。
(7) 獨立避雷針不應設在人經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針及其接地裝置與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離不宜小于3m,否則應采取均壓措施,或鋪設礫石或瀝青地面,也可鋪設混凝土地面。
(8) 獨立避雷針、避雷線與配電裝置帶電部分間的空氣中距離以及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裝置與接地網見的地中距離。a) 獨立避雷針與配電裝置帶電部分、電氣設備接地部分、架構接地部分之間的空氣中距離